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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有效性: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时间:2025年01月09日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燃放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春节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将“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应予修改”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案例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为契合上位法精神,更好的推动我州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三、重点解读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是《规定》更加注重协调性。《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一方面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兼顾法理性因素,将尊重传统民俗文化、关注民生福祉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相结合,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是《规定》更加注重联动性。《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等全方面进行安全管理,对负有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定》更加注重操作性。《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展经营存储活动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清晰明了的体现了现代立法“小而专”的实操作用。

四是《规定》更加注重衔接性。《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当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禁火令等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保障了本《规定》出台后与法律法规及本州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连贯性和衔接性。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